同志组织香港彩虹发言人向高院提出司法覆核,指《刑事罪行条例》中有关同性肛交的共7项条文歧视同性恋者,违反《基本法》第25条及《人权法》第22条,要求法院声明有关条例属违宪。
申请人杨柱永挑战律政司,并将另一同志组织彩虹行动列为与桉有关的与讼人。杨指《刑事罪行条例》第118C、118G、118H、118I、118J(1)、118K及141I(c)有关肛交的条文歧视同性恋者。
杨称同性恋者的肛交性行为等同男女之间的阴道交,但条例针对肛交,例如与16岁以下女童性交最高判囚五年,但与16岁以下男童肛交则可囚终身,而相关法例只针对男同性恋,异性恋者或女同性恋者的性行为却不会被刑事化。杨自言因同性恋身份一直受尽歧视排斥,即使从未被控也有资格兴讼,并指条例污名化同性恋;加深公众歧视,影响申请人尊严令他受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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